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华侨回国来沪定居告知书 2014-1-2
关于办理华侨回国来沪定居手续,请注意以下有关告知内容。
一、适用范围
1.原从本市注销常住户口出国定居的华侨;
2.出生在国外并且其配偶或者父母一方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华侨。
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定居是指:(1)中国公民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已满两年,并且两年内累计在该国居留不少于18个月;(2)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住在国居留累计不少于30个月。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公派和自费),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二、申请条件
1.申请人最后一次入境日期至申请前已在国内连续居住满2个月,或者申请前一年内在国内累计居住满4个月;
2.申请人在本市有稳定生活保障和合法固定住所,包括:
(1)申请人在本市有住房;
(2)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或兄弟姐妹在本市有住房或者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并且拟定居地房产权利人同意接纳落户的(申请人有多个可投靠地址,以实际居住地为主);
3.该申请经本市拟定居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审核,符合本市户籍管理的规定。
三、申请材料
1.提交申请人当场填写的并贴有近期正面二寸免冠照片的《华侨回国来沪定居申请表》,一式两份;
2.提交申请人当场签字的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
3.提交申请人所持的中国护照或代替护照使用的其他入境证件复印件两份(护照空白页无须复印),交验正本核对;
4.提交申请人在国外定居证明的复印件两份,交验正本核对:
(1)申请人取得国外合法居留权的证明,包括a.中国护照上的外国居留类签证;或者b.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公证的外国居留证/身份证;
(2)申请人在国外居留时间的证明,包括a.本市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入境记录原件;或者b.中国护照上我国边防口岸出入境日期章复印件,校验正本核对(由申请人按护照上日期章的先后顺序誊抄)。
申请人还需提供居留证明的翻译件原件(美国、加拿大、新加坡、新西兰、澳大利亚、日本的居留证明无须翻译),翻译件应由本市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
5.提交申请人一年内在国内实际居住时间证明,即本市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入境记录原件。
6.提交申请人原本市常住户口出国注销户口证明的原件;
申请人在国外出生的,须提交:(1)由所在国政府部门出具并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出生证明复印件两份,校验正本核对;(2)父母双方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两份,交验正本核对;以及由本市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翻译件原件。
申请人在国外出生且未满16周岁的,还需提供本市计生部门出具证明的复印件两份,校验正本核对。
7.提交申请人与拟定居地房产权利人或常住户口人员的亲属关系证明复印件两份,交验正本核对(申请人系产权人之一或公房承租人或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可以免交);
8.提交拟定居地户口簿复印件两份,交验正本核对(该地房屋没有户口的,可以免交);
9.提交拟定居地的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公房凭证或农村宅基地使用证的复印件两份,交验正本核对;
10.提交拟定居地的房屋产权人或租赁公房承租人或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的意见书原件,并提交产权人或租赁公房承租人或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两份,校验正本核对(申请人系产权人之一或公房承租人或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可以免交)。
所有房产权利人应当亲自到受理窗口签署同意接纳华侨落户的证明,包括:《房产权利人接受落户意见书》、《房产权利人现场签名确认照》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校验正本核对。
房产权利人在国外的,应当提交由其签署的并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同意接纳申请人入户的证明原件。
房产权利人虽在申请人拟定居地居住但因年龄或健康原因难以亲自到窗口办理的,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房产权利人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或者由申请人代为提交房产权利人签署的《房产权利人接受落户意见书》、申请人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书面承诺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房产权利人意愿核实工作。
11.提交受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出具的其他证明。
四、受理审批流程
本窗口受理申请后,申请材料将由拟定居地的区政府侨办、区公安局审核,市政府侨办审批。
符合申请条件的,市政府侨办将签发《华侨回国定居证》。
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亲自来本窗口领取《华侨回国定居证》,并在《华侨回国定居证》有效期内到拟定居地公安派出所按规定办理入户手续。
五、受理的时间和地点:
周一~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4: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海市华侨事务受理大厅(延安西路129号607室)
六、办结时限:52个工作日(公安机关协助核查的时间及申请人补正材料的时间除外)
七、收费标准:免费
八、咨询电话:52800270
为保证申请受理后的联系畅通,请务必预留申请人国内有效联系手机号码,以便于本窗口及时联系通知申请人。
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二O一四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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